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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(试行)

2023-01-05 22:03:01 531

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为指导地方实行乡村建设清单管理,加强任务统筹,强化部门联动,推动责任落实,依据《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》,制定本指引。

第二条 省、市、县三级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,适用本指引。

第三条 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,坚持全面梳理、突出重点,坚持近细远粗、分步建设,坚持程序规范、务实管用。

第四条 省、市、县三级编制公布乡村建设任务清单,应将乡村建设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。

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明确任务名称、主管部门、建设目标、建设内容、建设标准、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。

第五条 地方乡村振兴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,充分征求地方发展改革、财政部门意见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。

第六条 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应按照近细远粗、分步建设的原则,统筹规划确定今后1至3年乡村建设任务(以下简称“中期建设任务”),明确建设目标、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。
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发布下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,建设任务细化到县(市、区、旗)。年度任务清单应与中期建设任务有序衔接。

第七条 各市(地、州、盟)结合地方实际和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,编制市级年度任务清单,明确建设目标、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。

第八条 各县(市、区、旗)结合地方实际和省、市任务清单,编制县级年度任务清单,建设任务细化到村,具体到项目。

各县(市、区、旗)应将年度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,对照中期建设任务,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,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,滚动实施建设。

第九条 各县(市、区、旗)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,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,定期检查调度任务推进情况。

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、主要内容、责任部门、进展情况等。

第十条 乡村振兴、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,并充分征求发展改革、财政部门意见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,调整确定下一年度任务清单。

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,纳入全国乡村建设评价范围。

第十二条 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根据本指引,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。

第十三条 本指引由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 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